問題精華與解答

◎管委會運作篇◎

第一屆管委會成立的注意事項

管委會會應交接事項

管委會五年未改選,帳目未公開.......

公共基金及管委會帳號利息所得是否免稅?


標題:第一屆管委會成立的注意事項。

Q 1. 法定停車位與獎勵增設停車位有何差別?

2. 如果建商在建管課檢查過後卻又將獎勵停車位的部份給拆除,這樣的行為是否構成詐欺的行為?如否能提起公訴?

3.究竟管理委員會在公設移交的工作上肩付什麼樣的責任?

4.管委會能針對移交的過程中所檢查出來的缺失出面向建商要求理賠嗎?如不能的話,經過區分所有權人的聯名簽署後再授權給管委會提出告訴,可以嗎?

5.如建商在公設的部份有違反建築法規的設計或施工,然而在建商與地主或是散戶之間的買賣契約上並沒有訂定條文,是否住戶便沒有權利要求建商理賠或強制其改善呢?

6.咸認第一屆的管委會職責在於和建商做好點交驗收的工作才是最重要的,但似乎翻遍了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或相關辦法,都不曾發現管委會與建商交接的細節部分,只有管委會對住戶的管理及約束•能否告知哪裡能夠找到我要的答案?

ANS
  1. 有關法定車位與獎勵車位之差別,因為牽涉到建築專門法規,有關這方面我們並不是很熟稔,所以希望你能向相關人仕請教。
  2. 至於拆除獎勵停車位是否觸法,我想最簡單的方法就是提報建管單位來認定,你可發函至縣政府(無需註明收文單位),其自會處理。
  3. 有關第一屆委員會與建商交接之事項,我會另寄一份文件給您,如果有問題你可於上班日下午二時至四撥電話給我。
  4. 有關建商在施工或相關設施的缺失,依消費者保護法及民法規定,給付暇疵之責任賣方需負責改善或退還價款,因此只要未按圖施工或品質不符,皆為建商所需改進的。
  5. 委員會在法律上具有當事人資格,依法可成為原告與被告,但相關告訴內容需向住戶公告。
  6. 第一屆委員會任務重大,可說是社區發展的重要基礎,除了公設點交外,財務評估與管理基金之保管更是關係到全體住戶的身家財產安全;當然貴社區有你們這群熱心的委員,未來的進步是可以預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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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管委會應交接事項

Q 請問新舊委員交接時是否需簽立切結書, 尤其是大家質疑上一屆財務委員有貪污嫌疑時? 是否有範本可參考?

另外, 在交接財務委員時, 應該交接的東西及應注意事項有哪些? 若新財委發現上屆委員有貪污或做假帳時該如何處理?

謝謝你!

ANS 您來函詢問有關管理委員交接之事項回覆如下:
  1. 委員會交接並無訂立切結書之必要,你可要求上一屆製作社區財產移交清冊,並逐一核對無誤後再簽收,如此即可釐清雙方之責任。
  2. 如果你對上屆委員會之財務有所質疑,那最簡單的方式就是凍結舊有之存款,由新任委員重新開戶,舊帳戶於新舊委員一起辦理印鑑變更後,即不再動用,如此就能很明顯的區分兩屆間之財務關係。
  3. 至於委員會應交接之東西,視各社區不同而有不同,但最重要的是大樓的建照和使用執照,另外水電、消防、結構等完工圖皆應該要有。

而如果你懷疑財務委員有貪污之情形,你可要求製作財務報表,對於其任內之收支事項提出完整說明;仔細核對是否有不清楚之款項。當然如果懷疑有不法之處,也只有依法提出告訴來請求賠償一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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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管委會五年未改選,帳目未公開.......

Q 一.大樓委員會以五年未改選,其間亦未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現委員會欲每戶收公共基金1800元是否可以?

二.中庭修繕未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通過,是否違法?

三.社區存款帳戶拒絕住戶閱覽,如何處理?

ANS
  1. 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三項之規定,管理委員、主任委員及管理負責人任期一年,連選可連任。所以如你言已五年未曾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及改選管理委員,已明顯違反規定。
  2. 有關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報備與否並無強制之規定,但皆同樣適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各項規定。
  3. 至於你提到重大修繕部份;因並無實際之金額規範,因此認定上相當有爭議。
  4. 文中你所謂每戶收取1800元,是做何用途?但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規定;各項費用之徵收,需有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通過或授權,所以你將其列入討論事項之作法完全正確。
  5. 目前舊社區要達到足以製訂規約申請報備之門坎,相當困難(2/3出席、4/3決議),所以如你有意建立制度,不妨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第四項之規定;推選管理負責人。(請參見本網問題精華建商未組織委員會之回覆內容)
  6. 有關帳戶運用及公佈問題,你所說的完全正確,在此不再贅言,但因為條文中並無罰則之規定,所以除了報請有關單位處理外別無他法;但是如果就委員在新任委員選出或管理負責人推選後拒不交接,可依第三十九條規定;處以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7. 如果你對其公供基金運用有問題,你可以寄發存證信函給委員會(副本市府國宅局),請其公佈詳細運用與管理情形,如其不回應,你可據此向檢察機關提出侵佔之控告,當然以本公司立場,除非萬不得以,否則儘量避免走上法律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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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公共基金及管委會帳號利息所得是否免稅?

Q 1.以已核准之管理委員會組織名義,在銀行所存之定存利息是否需要課稅?

2.若不需課稅,請教應如何辦理?

3.若上述問題成立,已課稅部分應如何取回來?

ANS
  1. 依稅法規定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屬非營利機構,依法銀行存款利息免稅。
  2. 你可憑管委會報備核準函連同主任委員之房屋稅單,等資料至當地稅捐機徵處申請稅籍統一編號,然後在附上貴委員會之存款簿影本,即可辦理免稅證明,您只要將免稅證明交給來往之金融單位即完成免稅之手續。
  3. 只要您完成免稅證明後,你可提醒金融單位需辦理退稅手續,如此之前稽徵之利息稅額將會自動退稅,並自行提撥到帳戶內,您無需辦理任何手續。(但之前若非以管理委員會名義開立帳戶,需證明該帳戶為管委會所開立,否則無法退還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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