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 1.
法定停車位與獎勵增設停車位有何差別? 2. 如果建商在建管課檢查過後卻又將獎勵停車位的部份給拆除,這樣的行為是否構成詐欺的行為?如否能提起公訴? 3.究竟管理委員會在公設移交的工作上肩付什麼樣的責任? 4.管委會能針對移交的過程中所檢查出來的缺失出面向建商要求理賠嗎?如不能的話,經過區分所有權人的聯名簽署後再授權給管委會提出告訴,可以嗎? 5.如建商在公設的部份有違反建築法規的設計或施工,然而在建商與地主或是散戶之間的買賣契約上並沒有訂定條文,是否住戶便沒有權利要求建商理賠或強制其改善呢? 6.咸認第一屆的管委會職責在於和建商做好點交驗收的工作才是最重要的,但似乎翻遍了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或相關辦法,都不曾發現管委會與建商交接的細節部分,只有管委會對住戶的管理及約束•能否告知哪裡能夠找到我要的答案? |
AN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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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 請問新舊委員交接時是否需簽立切結書,
尤其是大家質疑上一屆財務委員有貪污嫌疑時?
是否有範本可參考? 另外, 在交接財務委員時, 應該交接的東西及應注意事項有哪些? 若新財委發現上屆委員有貪污或做假帳時該如何處理? 謝謝你! |
ANS | 您來函詢問有關管理委員交接之事項回覆如下:
而如果你懷疑財務委員有貪污之情形,你可要求製作財務報表,對於其任內之收支事項提出完整說明;仔細核對是否有不清楚之款項。當然如果懷疑有不法之處,也只有依法提出告訴來請求賠償一途了。 |
Q | 一.大樓委員會以五年未改選,其間亦未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現委員會欲每戶收公共基金1800元是否可以? 二.中庭修繕未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通過,是否違法? 三.社區存款帳戶拒絕住戶閱覽,如何處理? |
AN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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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 1.以已核准之管理委員會組織名義,在銀行所存之定存利息是否需要課稅? 2.若不需課稅,請教應如何辦理? 3.若上述問題成立,已課稅部分應如何取回來? |
AN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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